朱彥:國外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經驗及啟示
國外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舉措
在美國,包括政府辦公機構、商用和民用建筑、學校、醫院等在內的各類建筑內均裝有與消防部門“點對點”的警報系統。一旦系統的感應裝置在建筑內監測到火災風險,建筑和消防部門監控中心會同時發出警報,消防人員首先會根據警報顯示的建筑具體信息,同建筑內人員取得聯系,進而確定消防力量調度,確保在第一時間趕到事發現場救援。在高樓林立的紐約,紐約市消防局對高層建筑施工圖紙進行嚴格審查,評估電路、管道、消防疏散通道和消防設備的設計安全性,只有通過消防局驗收,該建筑方可被正式銷售或安排人員入住。
設置防火專員崗位是德國消防安全的一大特色。防火專員是由企業書面委任并經過特別培訓的專業人員。其職責包括:制定企業防火條例、對工作崗位火災危險等級進行評判,為有火災危險的工作流程提供咨詢。此外,向民眾普及有關公共消防安全的知識,是德國聯邦公眾保護和災難救助局的任務之一。該局通過互聯網、發行安全手冊、舉辦社會活動等方式,宣傳普及防火自救知識。例如,有關手冊告訴人們,如果火情剛發生,應迅速采取滅火措施,把它消滅在萌芽之中,但必須注意:首先確保滅火行動不會傷害自身,流動燃料絕不能用水滅火,必須從下往上,從周邊往中心滅火等等。如果無法撲滅大火,在不危及自身前提下關閉門窗,打電話報警,向其他人發出警告,等待消防人員。
日本在基于大量研究的基礎上,逐步建立起了一套完善的建筑消防管理體系,通過法規的形式來落實管理,對建筑消防細節要求非常嚴格、規范、細致,并做到、指標量化。日本在高層建筑的設計上非常重視不燃、難燃型建筑材料的使用和技術先進、設施完善的綜合防火統的設置。鋼結構采用防火保護,大樓內火災探測器和非常報警電話、各種滅火裝置和消防隊專用消火栓及緊急電源插座等一應俱全,在不同樓層分區設置貯水池和消防泵,確保消防供水。每隔七層的防火單元分別有走廊、附室、避難間等三級安全疏散區域,除了疏散樓梯,還有避難梯,并可在三層通過螺旋式救生袋直達室外地面。在城市規劃上,高層建筑之間保持間距,易于撲救,并配以大量綠化和街道,使其成為人工的防火屏障,避免火災蔓延。
以色列位于中東地區,氣溫普遍較高且非常干燥,這兩個特點是火災易發的潛在要素,然而在以色列境內,重大的火災傷亡事故卻非常少見。以色列消防部門制定了一套強制性的高層建筑消防設施配備標準,該標準目前在國際上處于領先地位。這項標準嚴格規定:在所有高層建筑中,建筑的每平方米都要安裝一部自動噴水滅火裝置;所有公共場所必須配備火警探測器和手動警報器;所有高層建筑內部都必須建有兩處專用逃生井,并且在井內可耐受120分鐘;樓梯內必須建有隔溫、隔煙、防變形的防火間,確保一旦發生火災,逃生者能夠在30米內找到足夠安全的避火場所,并且這些避火場所應能夠容納輪椅等各種殘疾人專用設備;此外,整棟建筑必須安裝消防專用的獨立發電系統和電話線路,以便一旦火災導致樓房電路、通訊中斷,避難場所里的人仍可以與外界保持聯系。
在韓國,每超過600平方米的建筑,都要指定相應的安全負責人,承擔制訂消防計劃、管理躲避設施、監督危險作業的職責。消防部門組織安全負責人進行安全教育,安全負責人再負責組織自衛消防的教育與訓練。韓國消防設施的檢查工作具有制度化、市場化的特點,運行十分有效。鑒于消防部門人力有限,韓國把消防設施的檢查工作交給企業來做,每一棟高樓都由相應的安全設施管理公司負責,因此,韓國高層公寓的物業費中就包括了消防設施檢查費,并不昂貴但十分有效。企業在收取檢查費后每年一次進行定期檢查,同時也承擔起了法律責任,一旦發生大火,首先追查的就是安全設施管理公司是否履行了職責。
國外經驗對我國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的啟示
一是嚴把高層建筑消防設計關,強化源頭管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的有關規定,高層建筑消防設計應報消防部門審核、驗收或備案。公安消防部門要把好消防設計審核關、工程施工監督關、消防驗收關,對不按照規定申報消防審核、驗收或備案的,要依法予以處罰和督促申報,施工單位應嚴格按照國家消防技術規范和經批準的施工圖紙施工,落實消防安全措施,杜絕高層建筑的先天性消防安全隱患。另外,合理規劃總體平面布局和安全疏散系統,提高高層建筑各構件的耐火等級,保證主體結構有足夠的耐火穩定性,確保建筑物耐火能力,嚴格控制可燃易燃裝修材料,盡量選用不燃或難燃材料,提高安全指數。作為物業服務企業,可在前期介入的過程中,及時向建筑開發商提出合理化建議,以便從源頭杜絕高層建筑的消費隱患。
二是提高高層建筑物業的消防安全管理水平,明確落實管理責任。
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中,物業管理單位扮演著重要角色,要充分發揮物業管理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作用,督促物業管理單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職責,制定和落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滅火應急預案并定期組織滅火疏散演練,特別是要認真做好日常防火巡查檢查、消防設施定期維護保養等工作,確保消防設施、器材完好有效。管理人員應牢固樹立防火意識,改變以往的工作推諉心理,認識到消防安全的重要性,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的規定,消防控制室的操作人員要經過消防專業培訓,并取得合格證后才能上崗。
三是普及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知識,增強自防自救能力。
公安消防部門要積極會同房產、物業管理、城管、廣電等部門,充分運用各種宣傳媒介和手段,廣泛深入地宣傳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知識,高層建筑火災撲救要立足于室內消防設施、器材開展自防自救工作,充分利用高層建筑內消防設施、器材自防自救,提高群眾自防自救能力。根據高層建筑的性質及火災特點,配備一支訓練有素的應急力量,讓全體從業人員了解和掌握消防安全管理的措施、方法和要求,制定自防自救應急預案,在緊急情況下引導、組織樓內人員疏散、撤退。
四是完善內部消防設施,充分發揮消防控制中心的作用。
高層建筑消防設施、器材配備較為完備,主要包括:消火栓系統、手提式滅火器、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滅火系統、防煙排煙系統以及應急廣播和應急照明、安全疏散設施等。建筑開發商要合理設置技術先進、質量可靠的早期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噴水(氣、泡沫)滅火系統、機械防排煙系統,有效設定消防供水水量、水壓等,物業管理單位要設置功能全面、與樓內消防設施連鎖控制的監視中心和防災指揮中心,隨時掌握樓內的消防動態,及時發現火情、火警,采取應急措施,指揮樓內人員疏散,并與消防部門聯動,提高高層建筑的安全等級。
五是完善政策法規建設。
消防安全管理部門進一步規范對高層建筑的建設、維修、改造等一系列的消防安全審批,規范招投標管理和企業生產經營行為,加大火災事故責任追究力度,實行責任倒查和逐級追查。完善監管制度,落實監管責任,加強對于監管部門的監督、問責和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形成法律、行政、經濟制約相結合的綜合監管手段。同時,還要修訂相關消防法規,以法律手段推行火災公眾責任保險制度,消除在建建筑防火薄弱環節,制定學校、社區、物業管理部門等消防宣傳、培訓和演練的責任機制,從法律層面加以嚴格約束以彌補技術之不足。
高層建筑一旦發生火災,消防難度和造成的損失與普通低矮建筑不同,因此對于高層建筑來說,必需依靠自身的消防措施來保障安全。讓每個人都擁有公共消防安全知識,強化公民的消防安全知識和責任意識,是公共消防安全管理的必然選擇。從國外城市的發展經驗來看,社會力量參與城市安全體系建設已成為一種非常普遍的現象,其不僅能夠提高應急反應的效果,還可以節約大量政府投入,政府將節約的資源轉投向經濟等其他建設,能取得更好的社會效應。我國政府應該有計劃地培育一批可以發揮作用的社會力量,并將其納入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的決策體系,從而調動最廣大社會力量的積極性和主動性。中國在建筑消防管理上有許多方面須學習國外的做法,盡快完善建筑消防相關法律,特別是應盡早加強完善高層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法律法規,全面提升高層建筑預防能力和防火自救能力。
高層建筑發生火災必將造成全局性、連續性、連鎖性的社會影響,甚至嚴重的經濟損失和政治影響。伴隨著當前形勢下高層建筑的不斷發展,必須真正做好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這就要全面排查影響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的突出問題,有針對性地開展專項整治,切實加強源頭管控和日常管理,積極創新高層建筑消防安全治理模式,依托大數據、物聯網、云計算等不斷提升高層建筑火災防控科技水平。地方各級政府和相關職能部門要齊抓共管,著力形成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綜合治理的整體合力,切實提高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