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陽市物業管理協會會員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更好地服務會員,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加強會員行業自律,根據《沈陽市物業管理協會章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會員應當遵章守法,正確行使權利,自覺履行義務。
第三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和優惠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反映會員服務訴求;
(六)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四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和行業聲譽;
(三)積極參加本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完成本協會安排或委托辦理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協助協會開展行業發展、學術研究、統計調查等工作。
第五條 協會秘書處具體負責會員的發展、管理、服務工作。
第二章 會員發展
第六條 協會會員由單位會員、個人會員組成。
單位會員:從事物業管理的及與本行業相關的具有獨立企業法人的企事業單位。
個人會員:熱心物業管理事業,有一定實踐經驗,在業內具有一定影響力和知名度的職業經理人、專家、學者和社會知名人士。
第七條 申請加入協會的會員,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協會章程;
(二)自愿申請加入本協會;
(三)在本協會的業務范圍內具有一定影響,有良好的
誠信經營和社會信用記錄。
第八條 入會程序: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協會秘書處審核通過;
(三) 秘書處頒發會員證書。
第三章 會員管理
第九條 建立會員聯系人制度,單位會員應指定相對穩定的專人擔任聯系人,具體負責與協會秘書處的日常聯系。
第十條 建立會員信息變更制度,凡會員發生單位名稱變更,法人信息變更,單位地址變更,單位合并、撤銷等情況,應向協會秘書處提交相關證明材料,變更有關信息。
第十一條 會員資格終止:
(一)主動申請退會的;
(二)無故不交納會費,不履行會員義務或無故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其他情形。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協會秘書處,并交回會員證書,由秘書處予以注銷。
第十二條 會員證書由協會秘書處統一制作和頒發,會員證書損壞或丟失,應書面向協會秘書處說明申請補發。
會員證書只作為協會會員證明,不具備其他身份證明或法律用途。
第十三條 各組織機構的負責人均實行單位任職制,一般應由當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出任。任期內不能履行職責或者發生工作變動等其他原因需要變更時,由該單位另行推薦人選,報協會秘書處予以變更。
第十四條 協會會員以協會名義參加其他單位組織的活動時,應提前一周在協會秘書處登記活動有關內容。
第十五條 會員單位如發生嚴重違反法律法規、協會章程,影響協會聲譽和行業形象等行為,協會有權采取記錄企業誠信檔案、通報批評、公開譴責和開除會員單位資格等懲罰措施。
第十六條 會員單位應配合協會完善信用信息記錄,主要包括:會員基本信息、繳納會費情況、獎勵和處分情況、社會表現、活動記錄和退會信息等。
第十七條 會員單位應按協會秘書處要求,及時提供相關文件、材料、表報等,不能及時提供的單位,秘書處將予以警告或通報批評。
第十八條 會員單位應按時參加協會組織的各種會議和活動,因故不能參加的,應向協會秘書處請假。對無故不參加活動的會員單位應進行通報批評,連續3次不參加活動的會員單位,將予以除名。
第四章 會員服務
第十九條 根據民政部、財政部有關規定及協會章程,協會向會員收取會費,會費主要用于協會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行業的發展。
第二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服務:
(一)免費獲得協會頒發的會員證書;
(二)免費獲得《沈陽物業》雜志以及相關內部資料;
(三)免費在協會網站上獲得最新行業動態信息;
(四)免費在《沈陽物業》、協會網站及微信公眾號等協會宣傳媒介中報道、發送單位動態和宣傳文章(專題報道和非行業會員,應與協會秘書處另行協商);
(五)免費獲得參與協會舉辦行業表彰活動的資格;
(六)享受協會組織的會議、培訓、參觀、交流、評比等優惠待遇;
(七)經許可后可優先獲得協會組織相關活動的冠名權。
第二十一條 對為物業管理行業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會員單位或從業人員,協會可視情形給予書面表揚、公開表彰、授予榮譽稱號或其他形式的獎勵。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解釋權屬本協會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1年12月30日沈陽市物業管理協會第六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之日起實施。